2019年政府表示将实行社保联网,社保也将税务机关接管,而这一举动象征着逃避社保将会面临更高的法律责任,企业原来以最低收入造假规避社保痕迹,成为税务机关未来追查“税费二流合一”主要途径。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社保,开始调整用工形式以此来降低社保。
某A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 职工老龄化严重
公司从个税及社保角度出发考虑,规定公司制度更改后,工龄5年以上员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出提前退休,之后公司可采取返聘用工制回聘,将正式员工变为返聘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以此,企业无需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提示:这种做法应是在员工自愿提前退休为前提才可操作性较强。
某B企业:金融服务公司
为规避个税及缴纳社保,将员工工作内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企业正常工作,一部分为非独立劳务兼职。
注: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由此,公司员工既保证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也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提示:这种第二兼职无需缴纳社保的原因,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星收入,不具备长期连续在一个单位任职的特征。
某C企业:生产制造企业 员工数量较多
为规避社保,对用工形式进行改革,对于工序简单岗位及流动较大的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员工工资由丙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人员工资。
如果丙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用形式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开具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均由劳务公司负责。以此转移用工单位的社保及个人所得税。
某D企业:软件制造企业
为规避社保,将固定员工改革委外部临时用工。
即:与某学校签订三年以上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平台合同,之后为员工设置银行账户,支付方式转账形式进行。
这样的用工形式,为企业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但与大学生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的大学生仅是通过学校这种渠道从而获得知识及实践教学。
大学生实习公司是由学校安排前提,实习所获取得工资实际上是用自身知识和实践经验交换获取。所以,单位无需为其缴社保。
提示:这种方式无需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学校是在为大学生提供在校学生实习机会,公司支付相对应报酬给实习大学生,但大学生实习时间是不明确的,此类员工流动性也非常大,大学生本身并未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
某E企业:咨询公司 员工工资组成为收入+提成(额度非常大)
业务覆盖全国含有特殊性,则个税(工资最高45%)和缴纳社保数额较为庞大,该企业为规避个得税及社保,以组为单位,成立数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之后将工资+提成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利润(个体工商户最高税率为35%),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一定限额的免税额度,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还能给公司提供发票,降低公司人工。
根据法律约定,个体工商户以上行为并在强制缴纳社保范围内。
提示:许多企业为了规避所得税及社保,都会采用“低税率”和“宽监管”个体工商企业的形式进行运作劳动用工。这种行为,税收上其实是可以成立的。
某F企业:在经营情况的允许的情况下,将部分没有技术含量且无需长期固定的岗位,改为临时工岗位,这些临时工来自于人才市场。用工时间较短,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仅仅需要口头契约用工时间和待遇,以此规避社保。
提示:这种用工人员维权实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而是民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来自于【劳动法】。
社保问题
2019年起税局将对企业“税费两流合一”的行为进行整顿,会计人应在此之前尽快进行员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及时核查以下几种违规做法。
1、员工是否能和企业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社保?
社部明确表示,没有类似“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可获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人社部强调,企业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领导表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和员工基于自愿原则,可以达成一些协议,但是这种协定不能超越法律约定范畴。”
注意:这种自愿性协议的前提须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
3、企业应从何时起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企业利用不跟员工签订合同的方式规避社保有什么风险?
根据《社保法》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合同,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也自这日起开始缴纳。
5、企业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社保如果处理?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6、企业是否应在员工试用期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包括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及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7、企业将员工社保挂靠在代缴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有什么风险?
挂靠社保也是企业最常见的问题。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些想要购买社保的个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就将社保挂靠在专门办理社保代缴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保或者挂靠到企业,由企业代缴。
对此形成的风险主要是: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代缴社保很容易形成其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后序:
税收大数据管理,带给纳税人不仅仅是涉税业务处理的便捷,更多的是严谨的税收法律及相关劳动法律对企业规避税收和社保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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